中国香港电气产品安全条例

2021-09-10 浏览次数:126
中国香港电气产品安全条例(*406章)(*406章*59条),[第2、9及10条及附表4及5 1997年10月24日 1997年*491号法律公告本规例(第2、7、8、9及10条及附表4及5除外)1998年5月29日 1998年*224号法律公告*7及8条2000年12月1日 2000年*197号法律公告](本为1997年*187号法律公告)

*406G章 *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406G章 *2条 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具”(tool) 的涵义与IEC 335*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手提产品”(hand-held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1部中“hand-held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

“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406章,附属法例)*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地”(earth)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406章,附属法例)*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安全活门”(safety shutter) 的涵义与BS 1363*2部中“shutter”的涵义相同;

“拖板”(extension unit)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电源插座接驳至数件电气产品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a)拟接驳至电源插座的插头;

(b)一个或多于一个插座的组合,该组合可供一个或多于一个电气产品的插头插入;及

(c)将(a)段所述的插头与(b)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插座接驳的软电线;“供应商”(supplier) 指供应电气产品的人;

“订明产品”(prescribed product) 指于附表2*2栏指明的电气产品;

“中国香港认可处”(HKAS) 的涵义与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77号法律公告)

“中国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HK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77号法律公告)

“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 的涵义与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该计划的宗旨亦与经不时修订的该规例中所述宗旨相同; (2000年*77号法律公告)

“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HOKL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工业署署长代**所监理的中国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4版)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恒温器”(thermostat) 的涵义与IEC 335*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旅行适配接头”(travel adaptor) 指在设计上并不是用作连接中国香港的电源插座的适配接头,而是用作使插头接驳至中国香港以外地方的电源插座的;

“核证团体”(certification body) 指核证电气产品安全的团体;

“第I类产品”(class I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1部中“class I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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