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物质 | 到达附件十七限制 |
67.二(五溴苯基)醚(十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 | 1.不得自行制造或投放市场.2019年3月2日. |
核证机关编号1163-19-5 | 2.不得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
教统会*214-604-9号 | (A)另一物质,作为成分; |
(B)混合物; | |
(C)在2019年3月2日之后的浓度相等于或大于0.1%重量的物品或其任何部分. | |
3.*1款和*2款不适用于拟使用或使用的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物质、成分: | |
(A)在2027年3月2日前交出飞机. | |
(B)为下列任何一项生产备件: | |
(I)2027年3月2日前生产的飞机; | |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7/2013号条例范围内的*2007/46/EC号指令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6/42/EC号指令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车辆(*),以及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生产的*2006/42/EC号指令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车辆. | |
4.*2款(C)项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项: | |
(A)2019年3月2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 |
(B)按照*3(A)节生产的飞机; | |
(C)按照*3(B)节生产的飞机、车辆或机器的备件; | |
(D)*2011/65/EU号指令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
5.就本条目而言,“飞机”系指下列之一: | |
(A)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16/2008号条例(欧盟)签发的类型证书(*)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条例颁发的设计许可,或民航组织缔约国已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适航证书; | |
(B)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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