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榨汁机CCC认证办理时间 CQ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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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咨询范围全国 认证类别CCC认证 详细价格来电咨询 发证机构CQC 可售卖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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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每个申请单元为500元。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如需翻译,另收资料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按发改价格[2006]197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工厂审查费标准为每个审核员每个工作日2500元,收取工厂审查费的各类产品的审查人天数详见附件。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食宿费用由认证机构负担。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认证机构按照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附件规定的监督复查人日数收取;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过产品检测费的25%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统一按每张证书100元收取年金。
    (七)需赴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生的费用,认证机构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下列情况免收相关费用
    (一)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下列变更时,免收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5、仅为更换证书,*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二)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产品,免收相同检测项目的产品检测费。
    (三)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或者不涉及产品变化的变更,不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收*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每个证书10元。
    (五)整机使用已经认证的零部件,不得重复认证并收费;关键零部件报备不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榨汁机CCC认证办理时间
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认可监督管理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深圳榨汁机CCC认证办理时间
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深圳榨汁机CCC认证办理时间
哪些产品不在CCC范围内可以不用办理CCC?
什么产品可免办CCC?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的物品;
2.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区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符合免办条件的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http://ctclabs.b2b168.com 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圳市华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测试与检测由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测试与检测,报告由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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