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范围全国
认证类别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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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构CQC
可售卖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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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审厂要求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的检测机构。
*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赋予的工作职责,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2002年5月1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情况,中国认可监督管理会又发布2002年*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可监督管理会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认可监督管理会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2条、*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认可监督管理会申请办理免明。
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它是中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中国为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标志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可监督管理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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